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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号)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1-11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经2021年第1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7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规定,结合天津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市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本市医疗保障工作领域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本市医疗保障工作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三)市医保局牵头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需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下列行政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或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内部事务管理及措施或者人事任免;

(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依法应当保密的行政事项。

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实施性政策措施,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第七条局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跟踪督办。

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处(以下简称局法制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和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管理

各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决策草案)的承办、执行和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九条 决策事项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局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决策事项的主管处室或者局直属单位研究论证,决策事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局领导指定;

(二)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由提出建议的业务处室、局直属单位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派团体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市医保局收到建议后交决策事项建议的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承担决策事项研究论证的部门应当对决策事项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根据局领导要求或者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确定研究论证的完成时限。

第十条承担决策事项建议研究论证的部门,认为决策事项建议理由充分、解决问题方案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切合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工作改革发展实际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局长办公会研究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局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局长办公会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处室或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部门组织拟订,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订。拟订决策草案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做到详尽、务实、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对医保基金收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分析预测。需要有多个决策草案进行比较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可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草案。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初步拟订的决策草案征求有关处室、局直属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医疗保障局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部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涉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方案,应当广泛听取有代表性企事业单位、相关协会商会、社会公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媒体专访、政务新媒体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决策承办部门应组织召开听证会。

听证有关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执行。

听证会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形成载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听证报告,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集、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为5名(含)以上单数,涉及范围较广、分歧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为7名(含)以上单数。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论证会、书面咨询或者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采用召开专家论证会方式的,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对能够形成多数意见的论证,应当明确论证结论并如实记录少数人意见;对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视为专家论证未通过。决策承办部门认为关乎重大公共利益、确有必要的,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再次举行专家论证会。

第十九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市医保局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制定、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专家遴选、考核和退出机制。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市医保局专家库成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以使用市人民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涉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对营商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和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依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请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合法性审查由局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听取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局法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局系统内及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事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承办部门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情况。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局法制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五条 材料齐备后,局法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交集体讨论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汇报稿;

(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材料;

(三)局法制部门作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体讨论应当按照局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九条 局主要负责同志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讨论、不予通过等决定。

第八章决策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通过后,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具体执行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执行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并及时报告决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局办公室对决策执行部门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局领导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具体方式和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依据《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医保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决策后评估结果或者出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需对决策事项作适当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由局长办公会或者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紧急时,局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拟对决策事项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制。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部门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按照市医保局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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